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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旌德县促进外贸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0    来源:旌德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旌德县促进外贸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17日

  旌德县促进外贸发展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按照《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开放合作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宣发〔2016〕15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宣政秘〔2016〕188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县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培育竞争优势,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快打造成内陆开放新高地步伐,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倡议布局,引导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等沿线国家的外经贸交流与合作,优化外贸结构,扩大外贸进出口,促进我县开放型经济健康较快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意见适用于在旌德县纳税的企业。

  第三条 鼓励企业自营进出口。

  第四条 对首次实现进出口实绩的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当年新发生进出口实绩不满10万美元的企业,每户奖励5000元人民币;

  (二)当年新发生进出口实绩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人民币。

  对实现进出口增量的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生产型企业,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15元人民币。

  (二)贸易型企业,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

  对实现进出口存量100万美元(含量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生产型企业,存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

  (二)贸易型企业,存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05元人民币。

  第五条 支持企业参加国际认证。外贸企业获得各类国际产品和体系认证的,给予认证费用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支持企业”走出去“。对”走出去“孵化企业在境外开展生产加工、并购、营销、工程承包等,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并经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登记、认定,实现”走出去“业务零突破且当年实际对外投资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每户企业”走出去“孵化奖励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培育壮大外贸企业。

  鼓励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新增加工贸易进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

  (二)新增加工贸易进出口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对进出口贡献突出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增量奖励。对进出口总额比上年度净增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15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人民币;

  (二)总量奖励。对本年度实现进出口总额50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人民币;对当年实现进出口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以上增量奖励和总量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 支持企业本地报关。对从宣城海关报关的生产型企业,每美元奖励0.005元人民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外贸数据统计采集。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适度奖励。

  第十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促进平台建设。对纳入跨境电商海关统计(9610项下)的跨境电商企业及平台给予适度支持(资金帮扶)。

  第十一条 本意见所指”进出口额“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海关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 本意见涉及的奖励和补助,不重复奖励。由县商务局于次年初审核认定后,报县政府批准拨付兑现。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旌德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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