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旌德县小微项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经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11日
旌德县小微项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小微项目交易行为,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公平与效率,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等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宣办发〔2017〕4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小微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具体包括:(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施工;(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二)小微项目企业库。是指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确定的,建议小微项目发包人使用的企业统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旌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使用小微项目企业库的本县范围内小微项目交易管理。
第四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下简称县公管局)负责小微项目企业库组建、动态管理和小微项目交易监督,组织开展标后履约检查。县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小微项目标后管理、配合组建小微项目企业库。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小微项目交易管理、标后履约管理和履约评价反馈。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小微项目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协助发布项目发包公告、结果公示;确认发包通知书;保存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备查。代理机构负责编制小微项目发包公告、交易文件;组织小微项目交易活动并记录;协助发包人处理项目异议以及交易资料整理与报送。
第二章小微项目企业库设立
第五条小微项目企业库区分建设、交通、水利工程和施工、货物、服务项目,分行业分类型建立。
第六条建设、交通、水利工程施工及其货物、服务企业库,由县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库需求,明确建库条件,县公管局会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施工组织便捷、管理服务高效、资质信用合格的原则,通过征集或招标建立,纳入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七条新设立或资质增项的企业申请进入小微项目企业库,原则上每半年新增征集一次。
第三章小微项目交易
第八条发包人使用小微项目企业库的,按以下方式交易。(一)库内公开发包。20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施工项目,通过合理低价法等价格评审办法,确定成交企业。1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通过价格评审或综合评审办法确定成交企业。
(二)库内邀请发包。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服务项目,按照小微项目类型,在相应小微项目企业库中择优邀请不少于3家企业,按照价格评审或综合评审办法确定成交企业。
(三)库内摇号发包。3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施工项目和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服务项目,按照规定的下浮报价比例,在相应小微项目企业库内,摇号确定成交企业。
各类项目下浮比例分别为:(1)房屋、水利、钢结构工程10-15%;(2)园林绿化、装饰工程20-25%;(3)市政、消防工程15-20%;(4)桥涵工程5-15%;(5)公路工程、其他工程及服务项目10-20%。每个项目具体下浮比例,由发包人根据项目特点在交易文件中约定。
(四)库内自主发包。对防洪抢险、工期紧迫、应急民生、技术复杂等特殊项目,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由发包人在小微项目企业库内择优确定。
30万元以下施工及1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发包人可在相应小微项目企业库内择优确定成交企业。
第九条小微项目交易程序。(一)发包人可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发包,委托时明确发包方式,提供发包需求(合同主要条款)、项目批准文件、资金落实证明、项目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文件等。
(二)发包人或代理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方式,编制发包交易文件,面向相应库内企业发布发包公告,或向库内拟邀请企业发出邀请发包文件。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三)库内企业或受邀企业,根据发包公告及交易文件相关要求递交响应文件。
(四)发包人或代理机构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及办法组织交易,库内企业可委派代表参加。
(五)成交当日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时间为一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发放成交通知书。
(七)自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包人与成交企业签订合同。
第四章小微项目企业库管理
第十条小微项目企业库实行履约反馈制度。
(一)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结束后填写《履约情况反馈表》(附件)并及时报送县公管局。
(二)成交企业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或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暂停企业库成员资格一个月。
(三)履约评价中出现“差”并经调查确认的,约谈该企业法人并暂停企业库成员资格三个月。
第十一条小微项目企业库实行信用管理制度,适用于《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库内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清退出库并予以公布。(一)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安全生产事故或引发群体性事件(如恶意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等)的;
(二)履约情况评价中出现三次及以上“差”并经调查确认的;
(三)资质被吊销的;
(四)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县公管局不定期组织开展小微项目履约情况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履约联合检查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